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江西亿超实业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455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316245。
负责人:林秀锦,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亿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758号沿湖店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40069747。
法定代表人:刘玉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喻美娟,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西路1号-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16186762。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新,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胡华丽,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刘玉秀,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喻志斌,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亿超实业有限公司、喻美娟、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亿超实业有限公司、喻美娟、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亿超实业有限公司、喻美娟、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新、胡华丽、刘玉秀、喻志斌银行存款2162671.88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志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