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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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973号
原告: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新区沈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5MA1PF1RWXK。
经营者:戴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娴,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24334405J。
法定代表人:许一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法,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静,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宝寅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10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20202M。
法定代表人:陈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淮,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宝寅架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原告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铭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郭小峰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郑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