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23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三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执行人:***,女,住甘肃省康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三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西宁三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剩余245248.3元的履行义务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3)青0123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