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2818号之二

原告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6639098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前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