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62号
原告俞柏章,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头蓬社区8组。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柏章诉被告杭州明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柏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俞柏章负担。
审判员*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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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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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吴 钰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