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40

 

原告***,男,19638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蜀南村13

委托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明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7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天灿负担。

 

 

审判员*     
 

 

 

年七月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