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7406号
原告:徐炳龙,男,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基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世芬。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v>
法定代表人:董崇天。
原告徐炳龙与上海中基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徐炳龙以各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炳龙之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炳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炳龙负担。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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