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5714号 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发工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68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