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5714号
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发工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68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