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晋07民初6号
本院审理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91592元,在24391592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位于山西省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激光导光板厂房项目工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申请人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宇皓新型光学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91592元。
二、在本案诉讼标的24391592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位于山西省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激光导光板厂房项目工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富生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史跃林
书记员 马永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