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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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665号之二
原告: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6层二区617。
法定代表人:黄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丰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席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96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896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其被冻结账户金额超出原告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同冠微电子有限公司被保全财产中超出4788969.36元人民币部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