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499号
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院1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刘爱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
区西四环北路160号6层二区617。
法定代表人:黄文胜,董事长。
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世源科技工程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津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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