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109号
原告: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太路39号1幢四层5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6层二区6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