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2民初73号之一
原告:坎着才让,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多***,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7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32257994925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坎着才让与被告多***、***、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坎着才让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坎着才让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坎着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坎着才让负担。
审判长赵永梅
审判员卡毛加
人民陪审员项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韩国永
书记员项千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