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2民初442号
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洛桑尼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梅,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尖扎县农牧和科技局,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杨本才让,局长。
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尖扎县农牧和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以已和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1.63元,减半收取计8660.815元,由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明霞
审判员 达哇卓玛
审判员 乔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玲燕
书记员 廖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