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322民初301号
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洛桑尼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当周,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藏族,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职工,住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尖扎县民政局,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局长。
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尖扎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以与被告尖扎县民政局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5.3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992.66元,由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明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燕
书 记 员 仁青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