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322民初302号
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址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洛桑尼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当周,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尖扎县。
被告:尖扎县民政局,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322015045543J。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局长。
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与被告尖扎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4.22元,减半收取3697.11元,由原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咏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国香
书 记 员 廖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