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

某某与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322民初214号
原告:项志,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项志与被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项志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志以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66.70元,由原告项志负担。
审判员*永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建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