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青海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尖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尖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青海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青海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青海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青海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52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端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