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22民初158号
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青海省尖扎县马克**解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马克**人民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尖扎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丹霞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