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1599号
申请人:高邮市正林灯具厂(注册号:321084600040906,组织机构代码号:L04635751),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内),经营者为陶正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永宁,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天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402047K),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高邮市正林灯具厂与被执行人青海天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天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材料款486370元、逾期经济损失121503.33元、一审诉讼费4414元、二审诉讼费8828元,共计621115.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高邮市正林灯具厂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6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天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多能源承压热水箱、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并网逆变器3/4等138件产品(详见清单)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对上述物品进入拍卖程序后无人竟卖,被执行人青海天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621115.33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物品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天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按终极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桑成林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