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市腾泰石材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异12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80号。
法定代表人:张积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凌霄,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鹏,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腾泰石材厂,住所地**市人和镇石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虎腾,经理。
第三人:尹虎腾,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腾泰石材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尹虎腾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正在执行中。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分文支付义务,执行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独资开办,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故异议人现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市滕泰石材厂、第三人尹虎腾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腾泰石材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8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兴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鲁1082执192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市滕泰石材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尹虎腾。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尹虎腾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市滕泰石材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尹虎腾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尹虎腾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尹虎腾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宋彩虹
人民陪审员  王 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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