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52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南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贵德县尕让乡中心街602号。
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北大街108号至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于2018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2521执530号案件中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桑周吉
审判员张海龙
审判员马海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才让**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