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段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21民初574号
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5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段先君,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先君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