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035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对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青25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青25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最后一行“第六十四条”补正为“第六十七条”,第十页“第一百四十四条”补正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 判 员 时 程 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
书 记 员 祁 发 玲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