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034号
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4664976,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570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833713768,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颐苑5号楼401-414室。
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7日,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更吉卓玛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