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执13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家围市场综合楼六楼A区。
法定代表人:梁锡球。
委托代理人:潘启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未归还本金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8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400.36元,本院已经予以强制扣划并用作扣缴执行费;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一处,位于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汇江假日花园汇雅苑1栋701号房,该房产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申请;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粤Y×××××、粤Y×××××、粤Y×××××,本院已经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因为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的房产及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13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南华
执行员  叶锐杰
执行员  李华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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