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6民初902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家围市场综合楼六楼A区。
法定代表人梁锡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到2016年5月17日,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为640000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日息0.05%(及月息1.5%)当月利息在每月20日前支付,若超出3天不能支付当月利息的,利息按月3%计算,协议的纠纷由甲方(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以担保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作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将100万转账到被告银行账户。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明显变造和伪造的痕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综合以上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就借款达成协议并向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支付,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款项,其逾期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支付本金和不超法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应予准许;被告***为担保人,担保的形式约定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未归还本金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亚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国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卢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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