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7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6872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1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89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426号案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汇江假日花园汇雅苑1栋701号房屋【土地证号:国用(2004)特100041、权利证号:3830216】;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曾永城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