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20执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消防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穗仲中案字第580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一)力信科技公司向东湾消防公司清偿工程款1323500元及利息;(二)力信科技公司补偿东湾消防公司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9835.84元;(三)本案仲裁费27262元,由力信科技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力信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东湾消防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于2016年7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力信科技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的房地产一宗[土地证号为:xx**;房产证号为:xx**]。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20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力信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力信科技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法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力信科技公司财产的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20执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卓靖
审判员雷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