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20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白沙湾工业区东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123179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力信科技城B-5楼3室,组织机构代码76381719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消防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商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穗仲中案字第58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一)鸿成商业公司向东湾消防公司清偿工程款545543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利息以4867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工程结算款清偿之日止;第二段利息以587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工程结算款清偿之日止);(二)鸿成商业公司补偿东湾消防公司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4901元;(三)本案仲裁费19136元,由鸿成商业公司承担。上述裁决确定鸿成商业公司应支付给东湾消防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东湾消防公司。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由于被执行人鸿成商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东湾消防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93.0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文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