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217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冯焕,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5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8968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建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