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588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5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8968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世纪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富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蕾
书记员*晗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