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财保212号
申请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科研孵化区18号楼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0956XE。
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洁、何家成,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颂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8J2BA9C。
法定代表人:冯颂委,负责人。
被申请人:冯颂委,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毛卫芳,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申请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颂委、毛卫芳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颂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冯颂委、毛卫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冯颂委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权证号:丽房权证莲地区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冯颂委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权证号:丽房权证莲地区字第××号、第××号)的房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冯颂委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权证号:00××86)的房产;
四、查封被申请人冯颂委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权证号:00××87)的房产;
五、查封被申请人毛卫芳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权证号:00××68)、201室(权证号:00××67)的房产;
六、查封被申请人毛卫芳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权证号:00××67)的房产;
七、查封被申请人毛卫芳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权证号:00××66)的房产。
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4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映青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胡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