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67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海创园科研孵化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工业区金工路****厂房****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凌朝晖。

申请执行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319760元,支付违约金3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6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15元、公告费8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均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品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小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