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6368号
原告: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科研孵化区18号楼506、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0956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颂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8J2BA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颂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