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新西路**玉滨庭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589439505。
法定代表人戴晨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创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1307318A。
法定代表人张绍波。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项目款10838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又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机关等金融机构、市场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冀0104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永升
审判员  刘飞虎
审判员  季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