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6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88818。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新西路19号玉滨庭院1-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589439505。
法定代表人:戴晨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张静超,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锐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达计算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原告、被告各自为支持其主张,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诉《合同》,两份《合同》除第6.1、6.2条外,其他内容相同,即双方提交的《合同》除付款条件外,其他内容相同。上诉人诉称,案外人廊坊师范学院是被上诉人的客户,如案外人廊坊师范学院是被上诉人的客户,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概然率较高,如案外人廊坊师范学院是上诉人的客户,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概然率较高,案外人廊坊师范学院是上诉人的客户还是被上诉人的客户,该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彦林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