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31执352号
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诉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394号生效判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20年12月8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S、川A××8、川A××H、川A××2、川A××1、川A××2六辆汽车,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另于2020年12月10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号×栋-×楼××号车位(备案号××)、××号车位(备案号××)、××号车位(备案号××)、××号车位(备案号××)、××号车位(备案号××)、××号车位(备案号××)。2020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执协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2,718.07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芶斌
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