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252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403211.66元,本案诉讼费16432元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在本院另案中执行,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目前分配结果尚不明。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希孝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