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644号
原告: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东海路23座。
法定代表人:王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钟杰,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5元,由原告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