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2928号
原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191136Y。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60960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