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81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耒阳市大众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段永友,男
被执行人:耒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霞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厚爱、**与被执行人***、***、阳市大众出租车有限公司、***、耒阳市公路管理局、彭本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湘048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市大众出租车有限公司、***、耒阳市公路管理局、***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厚爱、**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阳市大众出租车有限公司、***、耒阳市公路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厚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9月10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其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厚爱、**,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11月22日已电话方式进行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阳市大众出租车有限公司、***、耒阳市公路管理局、***的标的金额为923403元及利息未能兑现,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