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区育才三村51号。
法定代表人计万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1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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