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黄泽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君,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区育才三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计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汉荣,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褚伟,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委托代理人:褚伟,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西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楼街黄孝河路47号武汉交通信息中心附楼。
法定代表人:毛爱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宫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治军,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鸣华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汉西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188元,予以退还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汤晓峰
审判员  晏 明
审判员  李 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