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320号
原告河南共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冬青街**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QRD4U。
法定代表人张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敏,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盈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湖心岛东正商木华广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82551D。
法定代表人杨霁虹。
原告河南共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盈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共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共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