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盈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338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盈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湖心岛路东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霁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文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东升,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起诉的,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91民初47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