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金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5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03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金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免于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唐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