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9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庭下已对该纠纷进行了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