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勋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号楼A-3011H。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界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鲁班大道南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机床厂,住所地,**市机械制造工业园大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勋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床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17004018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次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416.48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股权信息、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2辆汽车进行了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
4.被执行人尚有未履行债务16914601.52元。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执转破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执转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