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81执921号之四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清河路39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级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来美,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娄立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来美、***、娄立强、刘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的协议编号【ABGW701-18】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了协议编号【ABGW1701-18】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对被执行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的主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并将主债权之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因主债权及从权利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和权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项下依法可向债务人追索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法院递交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申请法院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自愿将对被执行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娄来美、***、娄立强、***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且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